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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

  合同纠纷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确定?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当简单地以诉讼请求中有金钱给付请求而认定原告即为接收货币一方,而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来认定“给付货币一方”和“接收货币一方”,依法认定被告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

  2019年,某广告公司与宋某签订《协议》,由宋某介绍该广告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该广告公司向宋某支付20万元介绍费。协议签订后,广告公司依照约定向宋某支付了介绍费20万元。

  后来,广告公司以宋某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且其为接收货币一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退还介绍费。法院立案后,宋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广告公司要求宋某退还中介费一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按照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由该广告公司向宋某支付中介费,因此,宋某是“接收货币一方”,广告公司是“给付货币一方”。另外CQ9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宋某的住所地也在其他区县。因此,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故,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裁定被告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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